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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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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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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c如果為G之女,則C為E之姪女,C與E的婚姻亦屬亂倫。

不過不合理之點在於,A的檯面上為G、F之子,C則為G、F之真實女兒,在G、F有合法婚姻關係情況下,C應為G、F撫養長大,亦即A與C應在同一屋簷下長大,也應早知C為其姊妹,卻成為大學時初戀??還有小孩(B)?

一個可能性是 F、G 並非當下夫妻 (早已離婚),
但 A 並不知道 G 實為自己繼父,而非生父。

故 FA 為一家,C 在嫁 E 前,CG 為一家。

不過出現另一個不合理:G 出嫁女 C 時居然未和女婿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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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想像空間太大了,呵呵
 
舊 2012-08-04, 12:16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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