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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號解釋,對有學過法律的來看的確沒啥爭議性,但對普遍非法學人士或沒讀過法律
的一般民眾其社會通念有很大落差
以大家都碰的到的交通問題來作說明
例如:違反交通者處罰鍰1萬,但違反何種必須要處罰鍰1萬?
你我就無法知道也因不知道而無有個預期心理去避免這問題
因為違反交通的相關行為多樣化其裁罰程度理應也相對不同
故這樣就是明確性原則跟比例原則的問題所在
明確性原則包含人民可理解,可預見,法院可審查,如對於人民用以這種無法預見
無法理解,來對人民處罰,無法事先讓人民得知迴避豈能讓人民信服?
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標準在哪?大庭廣眾放屁?摳腳?挖鼻屎?還是沒洗澡?
或者是說隨意亂丟垃圾?不做垃圾分類?
這就是本號解釋的問題所在,大法官審查標準不會先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去審查法條,畢竟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且結果影響全國人民,如果已經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去
審,而非客觀去審查,我不敢想像往後審查出來的法條會怎樣(雖然很多解釋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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