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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702
Q;行為不檢可否作為解聘、不續聘、停聘之依據,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
A;可以做為解聘、不續聘、停聘的依據,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但是法律
規定"儘量"寫得再白一點,最好是採列舉式。
Q;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不續聘、停聘後,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有無違反必要性原則?
A;大法官動了惻隱之心,認為應給予改過的機會,認為這項限制工作權的規定
可以存在但是"太超過",再過一年後,這個限制工作權的條文自動廢除。
案情事實摘要;
聲請人為公立高中已婚教師,於98 年7 月間該校暑期營隊活動擔任輔導員,被檢舉於活動期間對服務學員發生疑似違反其意願之性行為。該校隨即調查,嗣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上述1 項6 款規定為由,決定自99 學年度起不予續聘;教育部亦核准該處分。聲請人不服,經申復、申訴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認上述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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