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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asefor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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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3
行為不檢點是太含糊了,

所以我認為教師法應該改為,

有性侵前科的老師終生不能再擔任老師

或者是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老師不能再當老師,

等等,應該針對一些特定的罪...

反正教師法改完後應該還是會限制性侵犯擔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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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法官之前解釋

有性侵前科不能當計程車司機有無違憲?

大法官說沒有違憲.....
舊 2012-07-27, 11:54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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