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間那條車道到底該叫做[快車道]還是[混合車道],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假設(我不確定)在內政部營建署的市區道路規劃中,那條車道叫做[混合車道],則樓主就不能像上圖一樣,用[交通部的條文]來作為證據,指稱weirock網友是錯的.
這就好像某個學生上課點名不到,結果發現該名學生未請假離開學校.
對教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上課,該記[曠課].
對學務處來說,這位學生沒請假就離開學校,該以不假外出記[過].
學務主任說:該學生是不假外出該記[過].
教務主任說:錯了,依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來看,該記[曠課]才對.
(此處[教務處學生上課規定]對應樓主上方所貼的[交通部條文2.2.3])
事實上,這學生該記[曠課],也該記[過].
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該學生只該記[過]或[曠課]的其中一種,這不就貽笑大方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