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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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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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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拈花微笑
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婚姻的幸福美滿,惟有靠真心相愛的雙方,在互信、互愛及互諒(包容)的基礎下,認真共同用心經營始能獲得。

簡言之,就是要共同互.互...

簡言之 大法官對我國國情實務上並不了解

一般通姦罪元配只會告第三者放過自己出軌的配偶 明明通姦兩個人都有爽到
結果實務上永遠只有倒楣的第三者受罰,這才是婦團喊不公平的地方

個人認為不廢除也可以,應該修法要麻就兩人一起告,不得選擇只告其中一人,否則有人吃定配偶每次出軌去求情得到元配的原諒就可以免除刑責
舊 2012-07-26, 10:20 AM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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