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很多國家沒有通姦罪,台灣法界也一直有通姦罪除罪化的聲音。(所以台灣才是特例)
台灣通姦罪,很多只有無知第三者被告,配偶都不告另一半的,這已經喪失通姦罪嚇阻另一半出軌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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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婚姻的幸福美滿,惟有靠真心相愛的雙方,在互信、互愛及互諒(包容)的基礎下,認真共同用心經營始能獲得。
簡言之,就是要共同互.互.互......
單方的付出,是無法有幸福美滿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