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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yh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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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這非慣老版的思維,這本身會扯到移民法的概念,但移民法本身就不是一個平等的法(這是各國公認,有興趣可以看看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本國人相關停留.居留.定居.永久居留相關條件),人權這概念只是身命.身體.自由.訴訟為主要核心

再來聘顧的薪資問題專業性技術性的不能跟高替代性的混唯一談(一個是你求他要來,一個是他們擠破頭都想來),因為要吸引專業人技術性的人才以經不單單是薪資上的問題(這類人要來通常企業都會聘很高價碼才會有辦法拉過來所以他們的薪水不用擔心啦,企業投資又要另外看),還有諸多政策上的問題,以新加坡為例,為何新加坡有辦法吸引專業性技術性或者是企業老闆過去移民,其稅收方面就是一個誘因之一,剩下的就是政策,環境,國情,社會福利等各項措施

現今大多引進外勞的種類都大多都是就業服務法46條8-11款這類的工作(非專業性及技術性),但這些來的基本就是因為國家人民平均所得本來就很低,而且這類人也不會定居(也沒辦法定居除非依親或者釣到台灣凱子例外)在台灣,其契約到了錢賺飽了人就閃了,回家蓋樓蓋房(你薪資不跟他們脫鉤另外算嗎?)
     
      
舊 2012-07-26, 07:24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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