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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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eferee_c
也沒有甚麼準備好才出題啦,只是吞個口水再繼續講而已.
繼續:
受監護宣告(民法,位階低於憲法)的人,仍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可還是有效的.
因此,仍受憲法保障,擁有選舉權.
也就是,選罷法的條文確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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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 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受監護之宣告者 無法表達出其意思,無投票權。
監護宣告的程度就是已經達到 「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者」
所以無法表示要選舉給誰.先其限制選舉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就可以在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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