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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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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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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referee_c 
				也沒有甚麼準備好才出題啦,只是吞個口水再繼續講而已.    
繼續: 
受監護宣告(民法,位階低於憲法)的人,仍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可還是有效的. 
因此,仍受憲法保障,擁有選舉權. 
也就是,選罷法的條文確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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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漏看憲法這條: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多如繁星,如果限制權利就違憲,那就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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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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