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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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eferee_c
也沒有甚麼準備好才出題啦,只是吞個口水再繼續講而已.
繼續:
受監護宣告(民法,位階低於憲法)的人,仍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可還是有效的.
因此,仍受憲法保障,擁有選舉權.
也就是,選罷法的條文確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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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漏看憲法這條: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多如繁星,如果限制權利就違憲,那就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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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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