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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二手男
我拿敢有什麼下懷.你定是準備好了才出題.
阿不然被人打臉怎麼辦.你說是不是阿

我補充一下法條好了.耍一下小刀.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受監護之宣告者無法表達出其意思,無投票權。

這樣可以嗎?大師

也沒有甚麼準備好才出題啦,只是吞個口水再繼續講而已.

繼續:
受監護宣告(民法,位階低於憲法)的人,仍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可還是有效的.
因此,仍受憲法保障,擁有選舉權.
也就是,選罷法的條文確實違憲.
舊 2012-07-25, 09:47 PM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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