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敢有什麼下懷.你定是準備好了才出題.
阿不然被人打臉怎麼辦.你說是不是阿
我補充一下法條好了.耍一下小刀.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受監護之宣告者無法表達出其意思,無投票權。
這樣可以嗎?大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