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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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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好吧,你既然一定要我講,我就野人獻曝一下,錯了可別笑太大聲喔.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15


受監護宣告,表示此人無行為能力,因此選罷法規定此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我解釋的對不對啊,是不是正中你的下懷?


我拿敢有什麼下懷.你定是準備好了才出題.
阿不然被人打臉怎麼辦.你說是不是阿

我補充一下法條好了.耍一下小刀.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受監護之宣告者無法表達出其意思,無投票權。

這樣可以嗎?大師
舊 2012-07-25, 09:33 PM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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