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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二手男
你那麼強都能說我準不準了.我怎麼敢在大師前面耍大刀阿



我都還要加油了.
你明明知道.還要人家回答.還真是壞心阿

好吧,你既然一定要我講,我就野人獻曝一下,錯了可別笑太大聲喔.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15

引用:
什麼是監護宣告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受監護宣告,表示此人無行為能力,因此選罷法規定此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我解釋的對不對啊,是不是正中你的下懷?
 
舊 2012-07-25, 09:18 PM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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