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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二手男
那你說說為什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D%E6%B3%95.htm
第十四條(選舉權之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你要來解釋看看嗎

我就說我不是很懂了,你還要我解釋,這不是強人所難嗎?

你還是趕快調一下準星,看能不能一箭中的比較重要.
舊 2012-07-25, 08:51 PM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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