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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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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沒人敢碰,我自己來玩.

http://www.sir.com.tw/strike/pdf/H114-P1-80.pdf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我自己舉例:

憲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86%B2%E6%B3%95.htm
第十七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D%E6%B3%95.htm
第十四條(選舉權之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難道說,[憲法第十七條]的位階高於[選罷法第十四條],所以[選罷法第十四條]違憲,此條文無效?
實務上,選舉權的行使,是依[憲法第十七條],還是[選罷法第十四條]?



我自認法律不是很懂,但是那幾個[言必法條],自認法律很強的網友,敢不敢來討論這一塊?


第一百三十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這樣可以嗎
舊 2012-07-25, 08:33 PM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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