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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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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抱歉,沒講清楚.

我是說下面這個連結的內容.
http://www.sir.com.tw/strike/pdf/H114-P1-80.pdf

沒人敢碰,我自己來玩.

http://www.sir.com.tw/strike/pdf/H114-P1-80.pdf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我自己舉例:

憲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86%B2%E6%B3%95.htm
第十七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D%E6%B3%95.htm
第十四條(選舉權之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難道說,[憲法第十七條]的位階高於[選罷法第十四條],所以[選罷法第十四條]違憲,此條文無效?
實務上,選舉權的行使,是依[憲法第十七條],還是[選罷法第十四條]?



我自認法律不是很懂,但是那幾個[言必法條],自認法律很強的網友,敢不敢來討論這一塊?
舊 2012-07-25, 08:19 PM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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