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敢碰,我自己來玩.
http://www.sir.com.tw/strike/pdf/H114-P1-80.pdf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我自己舉例:
憲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86%B2%E6%B3%95.htm
第十七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
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D%E6%B3%95.htm
第十四條(選舉權之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二十歲,
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難道說,[憲法第十七條]的位階高於[選罷法第十四條],所以[選罷法第十四條]違憲,此條文無效?
實務上,選舉權的行使,是依[憲法第十七條],還是[選罷法第十四條]?
我自認法律不是很懂,但是那幾個[言必法條],自認法律很強的網友,敢不敢來討論這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