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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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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漲 停
我倒想看你怎麼凹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 (市) 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
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 (市) 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
要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 (市) 及縣 (市) 與重要鄉 (鎮、市) 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 (鎮、市) 及鄉 (鎮、市) 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
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


這公路法有沒有包含「市區道路」????

前面已經貼過了 ....

市區道路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70007

第 2 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第 4 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舊 2012-07-25, 01:49 PM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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