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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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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 (市) 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
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 (市) 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
要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 (市) 及縣 (市) 與重要鄉 (鎮、市) 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 (鎮、市) 及鄉 (鎮、市) 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
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八、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一○、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
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一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
業。
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舊 2012-07-25, 01:41 PM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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