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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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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漲 停
公路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營建署在哪裡 ?


《機車教》老是喜歡打混戰!!

犯的錯誤都是同一個模子印出來的 ....
舊 2012-07-25, 11:45 AM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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