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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第 一○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國際貿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一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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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翻一次地方分權

結果不就出來了

地方要增加新的稅收名目~是要經過中央核准的

就像前陣子有幾個縣市在說要徵 排碳稅 的爭議一樣

真的是一堆人都不看憲法的
     
      
舊 2012-07-24, 02:34 PM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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