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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禁行 機車可行駛最外側快車道
安平區王小姐詢問:我下班騎機車回家,行經建平十六街時,因為機慢車優先道車多壅塞,不得已騎到優先道白線左邊的車道上。因為這條車道上有寫一個「慢」字,我認為是慢車道,所以就很放心的沿這條車道行駛。沒多久一輛小客車自我後方擦撞到我的機車,小客車駕駛不但沒道歉,反而怪我不該將機車騎到快車道上。機車真的不能行駛快車道嗎?車道上明明有寫「慢」字,難到不是慢車道?而且車道上又沒寫「禁行機車」的標語,為什麼不可以騎?
答:機車到底可不可行駛快車道?道路上寫上「慢」字,是否即表示是慢車道?這是一個困惑許多機車族的問題。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應先瞭解以下幾點:首先是什麼叫快車道?什麼是慢車道?什麼又叫機慢車優先道?那些車輛可以行駛那些車道?以下分段討論。
所謂快車道,在雙向道路,就是指黃色行車分向線與十公分白色實線間的道路,中間再以白色虛線劃分。也就是說車道的一邊,不管是左邊還是右邊,如果有白色虛線的話,通常就是快車道。而所謂的慢車道,就是指十公分白色實線右邊的道路。換言之,車道二邊均沒有虛線的就是慢車道。至於車道上的「慢」字,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不過是促請駕駛人減速慢行而已,並非表示是慢車道。又所謂機慢車優先道,就是指慢車道上標繪出「機慢車優先」字樣的道路,供機車及慢車優先行駛之意。通常繪製於最外側快車道右方。由此可知,王小姐事發當時,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左側的道路,確屬快車道沒錯。
至於那些車輛可以行駛快車道?那些車輛只能在慢車道上行駛?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汽車原則上只能行駛快車道,不能行駛慢車道。除非有因為轉彎、準備停車,而跨越慢車道或快慢車道間設有分隔島,無法跨越時才能行駛慢車道。
再依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行駛,不能進入快車道。而所謂「慢車」,依照安全規則第六條的規定,係指自行車、三輪車、手拉車或手推車等人力行駛或牛車、馬車等獸力行駛的車輛。這些車輛行駛的速度較慢,所以只能行駛慢車道(慢車除自行車外,均應申請證照才能上路)。
以上可以窺知法條原則上是以車速的快慢,來作為劃分是否可以行駛快車道的標準。而機車的車速無疑相當快速,那麼機車自然可以行駛快車道。但由於機車的設計對於駕駛人欠缺保護性,因此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機車可以在慢車道與慢車道鄰近的快車道上行駛(除快車道標明禁行機車者外)。因此,王小姐事發當時騎乘機車,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鄰近的快車道,並無任何違法,那位擦撞王小姐的駕駛人主張是錯誤的。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