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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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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orea2004
但是中華民國交通法規內所謂汽車其實就是Motor Vehicle並不是car。
car在中華民國交通法規的定義裡比較像是按用途分類出的小客車這種的。
你可以把汽車想成是汽油車的簡稱。不過這個勢必有一天要改,因為電動
車跟油電車會越來越多。
其實我覺得這個爭執其實來自於法規定義與口語用詞的衝突。
法規上的汽車泛指馬路上跑使用內燃機的車輛,在這個定義下機車=汽車沒問題。
但口語上的汽車是那種四個輪子有外殼的車子,機車當然就不等於汽車了。
如果把交通法規定義的汽車,換成機動車輛,汽車的名詞就給四輪轎車用,
機車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汽車也是機動車輛的一種,我想應該就沒問題了吧。


你錯了,政府單位慣用的汽車用語就是 Car ....

汽車道、汽車專用快速道路 ....

會造成 汽車 = 機車 這種混淆,

就是來自那法條上的用詞學理謬誤!!
舊 2012-07-23, 02:28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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