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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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trong
機車 = 汽車 根本就是立法人員的謬誤,
這我早已表達過多次,
這可以體現在咱們社會中各種用詞的錯亂,
汽車 (Car) 在西方世界泛指四輪的內燃機交通工具,
道安規則卻拿來當作「交通工具」的泛用名稱,
可說是學理不充分的謬誤,
有必要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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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八、 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 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 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請不要拿『規則』這種行政命令來以下犯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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