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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strong
機車 = 汽車 根本就是立法人員的謬誤,

這我早已表達過多次,

這可以體現在咱們社會中各種用詞的錯亂,

汽車 (Car) 在西方世界泛指四輪的內燃機交通工具,

道安規則卻拿來當作「交通工具」的泛用名稱,

可說是學理不充分的謬誤,

有必要加以改善!!

公路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八、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請不要拿『規則』這種行政命令來以下犯上好嗎!
 
舊 2012-07-23, 11:14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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