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
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32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9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本規範係依公路法第33條所定,旨在訂定基本之公路路線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規定,故規範中之數據儘量以適用範圍表列,俾設計者可針對當地地形、氣候等特性與公路等級等作彈性之選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本規範係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9 條所訂定,旨在規定基本之市區道路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以及都市計畫等限制因素較多,故規範中之要求均採較為彈性與原則性規定,設計數據則以適用範圍內較低之標準訂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
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