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rea2004
這樣是違規的。
要超車以規定來說一定是從左側車道超車。
這不能用來解釋你所謂道路設計規範裡混合車道的寬度大小。
如果營建署的理由是這樣,那表示營建署在車道設計跟交通規則
牴觸。這樣是不對的。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是這規定根本無法執行。
因為你說他開過兩條街,但他搞不好第三條街就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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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左側超車~這也是理論啊
實際上~不管是在平面道路還是在高速公路~不都是左右開弓...
我也是左右開弓啊...不然如果你是開車在內線或騎機車在雙線道上~
有人擋在你前面~你不就不能超車了(不然就要越過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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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根本就不該開在慢車道好嗎~
他該開的中間車道上根本沒車~
而且還狂對路邊的路人、自行車按喇叭
引用:
作者orea2004
有人死上法院是一定要的,因為警察沒有判定誰對誰錯的權力。
所以在車禍一方無法做意思表示的時候,只有檢察官可以代替
死掉的一方來處理車禍。所以我們常常聽新聞報移送偵辦,那只
是一個必要手續而已,不是移送就代表他有罪。
不過這問題也不是只會發生在汽車機車間的車禍,機車撞機車也會有,
汽車撞汽車也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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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不代表有罪~但你就別有任何可以被挑毛病的地方
不然你就會有幾分之幾的責任在(刑事)
然後就是以刑(事)逼民(事)
這問題任何車種都會有~但以「大車對小車」的情況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