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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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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舊 2012-07-23, 10:41 AM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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