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eirock
快的就是達該段道路速限~慢的就是低於該區道路速限~
當汽車比機車慢~機車就給他超過去~
不然混合車道的設計也不會是大於等於汽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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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違規的。
要超車以規定來說一定是從左側車道超車。
這不能用來解釋你所謂道路設計規範裡混合車道的寬度大小。
如果營建署的理由是這樣,那表示營建署在車道設計跟交通規則
牴觸。這樣是不對的。
引用:
作者weirock
問題她根本沒停也沒轉啊~她就這樣開了超過兩條街耶
汽車沒事沒理由不能騎上慢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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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是這規定根本無法執行。
因為你說他開過兩條街,但他搞不好第三條街就轉了。
引用:
作者weirock
問題我們的法令就是連你口中的蟑螂都要保護啊
不然怎麼常常有小屁孩騎車去塞別人的車底掛了
然後被塞的人被告上法院(刑事)~告完可能還被家屬告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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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死上法院是一定要的,因為警察沒有判定誰對誰錯的權力。
所以在車禍一方無法做意思表示的時候,只有檢察官可以代替
死掉的一方來處理車禍。所以我們常常聽新聞報移送偵辦,那只
是一個必要手續而已,不是移送就代表他有罪。
不過這問題也不是只會發生在汽車機車間的車禍,機車撞機車也會有,
汽車撞汽車也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