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哈...我只是睡前亂入一下而已, 因為繼續討論這些話題
其實對現實生活已經沒有幫助了
所以要我來看
我也會同意在台灣的機車跟汽車
實務上是完全兩種不同的東西
不過並不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就不能享有同樣的規定
(機車或者汽車都不能闖紅燈, 都應該禮讓行人, 都要遵守安全時速)
所以機車族爭取路權, 就跟早年一群人努力廢除刑法100條一樣
總是有個過程, 經過支持與反對雙方的辯論, 甚至互相抗爭
最後總是會漸漸趨向一個新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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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機車是汽車的一種,這個不用一直強調.
因為就算大家都知道了機車是汽車的一種,機車還是上不了高速公路(目前).
就像不會我的名字改成[英九],我就變成了中華民國總統,可以每天進總統府一樣.
所以我才不懂樓主宣導的意義到底在哪裡?
要宣導也可以,問題是不要誤導,他如果貼出條文,說明機車是汽車的一種,那完全沒問題.
但他說[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這句話就明顯是錯的.
就像你前面講的,第17條的例外,是說明其他條文裡的[汽車],並不包含機車.
也就是說,第17條只是肯定機車是汽車,但其他條文裡的[汽車]並不包含機車.
因此,他說[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這句話肯定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