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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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eferee_c
所以我說,樓主所言[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肯定是錯的.
你不贊成我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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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
正因為法規裡把機車(摩托車, 機器腳踏車, 隨便啦)都視為汽車的一種,
所以才需要第十七條列出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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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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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 軍用汽車顯然算汽車對吧?
為什麼要有第二點例外條款?
不就是因為基於種種原因, 必須限制這類[汽車](或其使用狀況)的高速公路路權?
機器腳踏車同理.
如果機器腳踏車不被視為汽車, 那光是第一條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就很清楚定義, 高速公路只能給汽車用
那也不需要增加例外條款
不然豈不是脫褲子放屁?
所謂的例外條款, 就是原本條款中被一視同仁的東西
因為基於某些理由, 必須特別列出來排除.
所以例外條款的存在, 正好說明機車是汽車的一種(在交通法規中而言)
類似的例子, 闖紅燈被抓到就是違規並且要罰款
但如果是為了讓救護車先行通過
只要能舉證, 就免罰
但並不是因為讓救護車先行通過, 於是不存在闖紅燈的事實
闖紅燈的事實依然存在, 只是透過例外條款來免罰
這就是例外條款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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