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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imaike.

況且你說你接受政府的交通規則,那就請把你的目光放到九十九條的修正即可,任何機車路權的問題根本不需要講到汽機車是怎麼分類的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這就如同98 條 , 會有特別因為汽車六大分類不同的特性來規劃行車方式 .
而 99 條是規劃機車的 .

而我們就是認為 99 條中的規定有所不認同 , 才會出來要爭取修法修改 .
也因為我們遵守 , 所以才要爭取 .

而 99-1 有特別寫出
大型重機比照小型汽車的路權 .
所以都叫做汽車 , 但是六大分類都有其不同的行駛規範
舊 2012-07-22, 05:2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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