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eishi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4
有次在網路上看到某雜誌的一篇文章,

內容大意是:
工作而有薪資是很奇怪的事,
因為工作是為了興趣,
興趣不是應該要付費才能滿足嗎?
==>所以工作還要給老闆錢....

查了下作者....嗯...果然是個開公司的

前幾天和朋友聊天,
講到他以前公司的老闆,說:他賺錢的辦法就是把員工"物盡其用"(比動物園更過分=_=)
覺得"工程師"每個月拿三萬太多,就把"工程師"砍掉,叫"助理工程師"作工程師+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工程師三個字只是代表意義,可以替換成其他名稱)
助理工程師受不了,不幹了(兩萬出頭的,要做兩人份的工作...)
他說:沒關係,反正大學生這麼多,就再找新人補(難怪流動率高)

上次忘了在哪看到,表示一般勞工與資方的規範,基本上在民法中都有,
但是由於"資方跟勞工比,本來就是不平等的",所以訂定了勞基法,
可是目前的勞委會....大概跟監察院、廉政署"並駕齊驅"吧?
舊 2012-07-22, 07:57 A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eishi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