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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emmy
那我引錯法條了,該用下面這一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重機路權都可以改,為什麼以獸力作為交通工具的路權就不能改?
搞不好有一天很多人騎馬,然後開始吵,反正會吵的有糖吃,說不定有一天[馬]真能上國道!
舊 2012-07-21, 11:03 PM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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