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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orea2004
自己去看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跟第三條。
交通安全規則跟處罰條例裡面只要是通用的規定都是寫汽車。
例如:第 15 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如果你說機車不等於汽車,那麼是不是表示以後機車買賣就輕鬆了?

高速公路跟快速道路公路的入口正確來說不是寫汽車專用,而是寫四輪以上專行。
或是掛遵26的標誌:遵26的說明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tNode=1371&mp=1)
你可以注意看遵26的定義是寫"四輪以上汽車專行車道"。如果機車不等於汽車。
何必用這麼多字來找麻煩?

如果某條規定只規範機車,他才會使用第三條依使用性質分出的名詞
例如: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

我前面講一堆,你是沒在看,還是看不懂?

我認同[機車][汽車],但不認同[機車]=[汽車].
就好像我認同[白馬][馬],但不認同[白馬]=[馬].

這樣你清楚了嗎?
舊 2012-07-21, 10:29 P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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