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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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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8
引用:
作者semmy
那我引錯法條了,該用下面這一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嗯嗯,沒錯

不過我想那位老兄只是想強調,只講因為某種交通工具能夠符合時速上的要求,就能走甚麼路的理由,是不足的

至少那只是其中一個條件
舊 2012-07-21, 08:28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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