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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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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在法規上,機車並不等於汽車.

若機車=汽車,就不會有禁行機車道,機車也就可以上高速公路了.
應該說機車屬於汽車的一種.

自己去看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跟第三條。
交通安全規則跟處罰條例裡面只要是通用的規定都是寫汽車。
例如:第 15 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
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如果你說機車不等於汽車,那麼是不是表示以後機車買賣就輕鬆了?

高速公路跟快速道路公路的入口正確來說不是寫汽車專用,而是寫四輪以上專行。
或是掛遵26的標誌:遵26的說明
你可以注意看遵26的定義是寫"四輪以上汽車專行車道"。如果機車不等於汽車。
何必用這麼多字來找麻煩?

如果某條規定只規範機車,他才會使用第三條依使用性質分出的名詞
例如: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
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
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
方式為之
雖然他第一款寫汽車,但是第三款就馬上另外規定機車只要一面牌。
再往下看很多規定都是這樣。如果機車不等於汽車,那這兩項法規裡面的規定,
機車幾乎都不用遵守了。因為條文裡面寫的都是"汽車"。
舊 2012-07-21, 04:46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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