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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這件事你很明顯搞錯一件事
勞基法是勞雇關係法條的一部份、不是全部
勞基法只有處罰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部份
並沒有規定勞雇雙方爭議的加班費是由勞基法直接發給勞工
沒有發的加班費該如何處理、不是勞基法決定
而是該名勞工和雇主民事官司問題
所以違反勞基法的罰單是一回事,加班費處理判決是另一回事(要另開民事庭)
決不是說雇主交了罰單、就不用給勞工加班費
這種誤解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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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是勞工還要另開戰場,還要另開民事法庭,一般人對於訴訟是能免則免,
連大陸都是政府直接介入強制執行改善,
加班費不過多少錢?
當一個人因為勞資糾紛被惡意資遣,失去收入待業的你能拖多久等民事判決?
找工作都來不及了,曠日廢時的訴訟會先把自己餓死,
離開這樣的環境找下一份工作是務實的做法,
有認識考到勞工衛生管理員證照的人,整天在我耳邊叨唸勞基法怎樣怎樣,
遇到勞資糾紛還不是檢舉之後,找下一份工作,
事實就是如此,講再多理論最後還是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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