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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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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691
引用:
作者真象
我一直覺得,台灣的勞檢單位,裁罰的考量應以受損害的人數為單位
並以要求企業將勞工受損害的金額賠償回來
例如:超時工作,一家工廠裡,若有5個RD,1個SE,2個SI,100個操作人員超時工作,勞檢應就超時部份裁罰50K好了,則應罰該企業(5+1+2+100)*50K=5,400,000才對,並且賠償每個員工超時工作的薪資

就我所知道的是,中國大陸對於保障勞工做的比台灣好
像是每年的特別休假,若有員工放不完,則該企業要依人數受罰.
不管你有什麼理由


台灣其實也能改成類似大陸一樣的法條保護勞工基本權益, 但....有張圖能代表 "評審/裁判/球員 都是我的人, 你怎模和我鬥" , 我沒有圖就不貼了.
     
      
舊 2012-07-21, 09:41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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