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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責任制為理由強迫取消休假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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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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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引用:
作者
GIRORO伍長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不是有寫職災的定義
上班的路途算就業場所(但繞路去幹其它事就不算了)
職災裡是定義在就業場所
但就業場所的定義是:勞雇契約存續中,受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之場所
意味的是在外出差包含在內,
但上下班路徑,並未受到雇主指示,且未提供勞務,所以就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中所論的職業災害,並不相符.
所以上下班途中因天災,人禍等引起之事故,只符合在勞保裡的職災定義
P.S勞工安全法我也忘的差不多了...
2012-07-21, 09:07 AM #
64
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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