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車道係指汽車、機車及人力車輛皆可使用之車道
營建署的說法與交通部是一樣的
引用:
作者weirock
第 73 條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我的解釋是~當你「慢慢騎」時~請騎在慢車道上~沒特別理由請別騎到混合車道上
然後74條~明顯你還在把混合車道當快車道~請先去把你的腦子整理一下
車道、車種、車速分流考慮到的不只使用者的「權利」~
它還要考慮到在何種車速下~各種車輛發生掽撞時~怎樣的規定才能降低死亡率...等種種因素
你們只想切蛋糕的只談權利~可以~我也不想鳥你們
但請別散播錯誤的法規知識
這是做人的底限
不想當人的話~就請誤導大眾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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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種、車道的定義如果錯了的話,後頭的一切全盤切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
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
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
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
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