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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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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pompom

個人見解:如因雇主所提供設施之瑕疵;有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
作業環境廠所
下樓梯不慎滑倒衝出窗戶墜落致死,如為雇主管理

經雇主指派出差,夜晚投宿摩鐵,因該摩鐵大火而罹難死亡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其它 網友補充之


法規應沒有「作業環境」一詞
勞安法規工作場所定義、只有「就業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這三種地方


雇主只負責維護到「工作場所」的安全

像外出恰公住的摩鐵(馬路)之類,屬雇主無法顧及的「就業場所」
出事很難歸究雇主的責任、最多只有補償金的責任(死亡是45個月)

除非雇主指定必需住在該摩鐵、而該摩鐵又明顯有問題
如:非合法施館、或受檢不合格的施館

其它就是該摩鐵和受害者的民事求償問題…那又是另一串了
     
      
舊 2012-07-20, 11:2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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