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不是有寫職災的定義
上班的路途算就業場所(但繞路去幹其它事就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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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
個人見解:如因雇主所提供設施之瑕疵;有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
作業環境廠所
下樓梯不慎滑倒衝出窗戶墜落致死,如為雇主管理
經雇主指派出差,夜晚投宿摩鐵,因該摩鐵大火而罹難死亡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其它 網友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