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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責任制為理由強迫取消休假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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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乏目艮目青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引用:
作者
GIRORO伍長
2.二週不得超過84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8小時,違者雇主處2萬以上30萬下罰鍰
這一條後面是不是有但書啊?(什麼經勞資雙方協議後即可延長工時之類的)
因為雙週84小時,我相信工業區科學園區80%以上的企業違反這條規定
而且不是什麼沒打卡的責任制人員,是有打卡基層的op
隨便一家什麼作四休二的不就都違法?
2012-07-20, 06:29 PM #
26
目乏目艮目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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