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那如果是雇主違反刑法,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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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4條第2款請去看一下寫什麼
所以我說…
台灣勞工常常一方面說勞檢單位不幫忙勞工,一方面又對勞安法令不去瞭解
根本不知自身的權益在哪邊
而比較小的公司老闆、也常常曲解法令亂搞一通,胡說八道
天作之合、把寫法令的人當白痴
等到上法院才會知道誰是白痴
勞基法是補充民法和刑法的特別法、因為民法和刑法基於人生而平等而訂立
但雇主和勞工根本不平等、所以才訂立勞基法拉近一下雙方的地位距離
如果是樓主妹妹公司如果是一般傳產廠、應該是屬於第一類
員工超過100人至少會有兩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最少都會有一人、小公司通常是老闆兼任)
請這名安全衛生人員向老闆反應一下這種做法會有違法問題
要是真的有週六上班不給薪的事情
而這個公告又被傳到勞檢單位
會有麻煩、最少一定會有勞動檢查跑不了
這是他的業務職責、提醒老闆一下應該不過份也不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