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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囂張慣了,忘了自己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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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2d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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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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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2
引用:
作者
weirock
依據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引用:
作者
Yeunong
那個一百是怎麼樣?
各位大大請息怒啊∼小弟想跟各位大大說.....
但是...以台灣的狀況,我只能說...
小弟覺得台灣還蠻需要非法正義的.....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的妹叫時東ゃノ,官網在下面喔∼
時東ゃノ公式нみЖ
真是好兇
2012-07-15, 09:54 PM #
93
ez2d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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