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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東煮加熱水燙傷客 超商判賠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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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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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煉心
店員應主動向法官舉證,
說明業主未曾針對是類具危險性作業辦理安全講習及指導作為,
然後向法院請求免責或減輕其責,
然後換老闆去傷腦筋。
1. 就勞安相關法令裡這不算危險性作業
2. 也沒有所謂的安全講習,只有教育訓練
3. 工作場所負責人:受雇主或雇主代理人委託,負責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人。如果現場之負責者是該名店員,則無指導作為這項也不成立。
2012-07-07, 01:5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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