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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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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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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案件是控方要證明被告有罪(i.e.李小姐自認名譽受損,而王先生無法提出其與宣先生有交合事實的證據所以揚言提告 ),問題是被告可以主張既然有生子之事實,依經驗法則而言對有無交合事實應該屬於無庸舉證的範躊,再加上原告之前在公開場合的言行足以使人對被告有罪與否產生合理的懷疑,李小姐真的提告的話恐怕有很有可能落個自討沒趣就是了....


關於"依經驗法則而言對有無交合事實應該屬於無庸舉證的範躊"這真的不用舉證嗎?

假設情況真的是老先生頂不住早洩在內褲上而導致懷孕...那原告方應該如何處理?真
的找醫生來他也不可能打包票保證射在內褲上不會導致懷孕啊
 
舊 2012-07-07, 12:44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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