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eff641125
我記得台灣這邊好像是要原告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所以王兄贏的機會基本上是 99% 拉~~~
而且女方只是喊話說要告~~~ 等到真的去法院告了再說吧~~~
我想女方應該也沒這麼呆.........大概只是喊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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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控方要證明被告有罪(i.e.李小姐自認名譽受損,而王先生無法提出其與宣先生有交合事實的證據所以揚言提告

),問題是被告可以主張既然有生子之事實,依經驗法則而言對有無交合事實應該屬於無庸舉證的範躊,再加上原告之前在公開場合的言行足以使人對被告有罪與否產生合理的懷疑,李小姐真的提告的話恐怕有很有可能落個自討沒趣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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