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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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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4
電話訪問推銷是適用消保法19條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不過要小心這種狀況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090409/31531719

有問題找 消保會
http://www.cpc.ey.gov.tw/cp.aspx?n=B31B8AF65C890C4B
舊 2012-07-05, 09:4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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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b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