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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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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先進的回應
但現在問題的癥結點就在於我已簽訂服務承諾書 承諾服務滿三年
不知服務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以及若有法律效力 其上條文有違背法律契約訂立原則時
或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法官將如何定奪
另外學校應徵時是以正式老師名義招考
但簽約時卻又以代理老師方式簽約
聘書也只給一年
唯獨我對學校的服務承諾書是三年
感覺就像我已決定在校服務三年 我不能隨便離職
但學校卻有權決定每年要不要續聘 可以隨他高興炒我魷魚?
只是目前是我自己決定要離職
另外聘書到有寫到若決定續聘 會在約滿的一個月內給我聘書
我的第一年約到6/30為止
但學校卻一直沒給我第二年的聘書 直到我決定要離職
才在六月底給我聘書
服務承諾書又載明若我要離職 必要在一年前告知學校
有誰知道自己一年前就要離職阿?
要續聘拖到要離職才給聘書 我要離職卻要一年前就要告知學校
感覺就是簽定不平等條約
合約上的條文完全站在校方有利的立場訂立
合約上的條文明顯違反勞基法
惡意扣住老師薪水不給
要老師加班 超時工作 禮拜六日要到校服務
又沒給過加班費 這也違反勞基法吧
除了我以外 其他老師也對學校不滿
要離職不付違約金就恐嚇要告老師
恐嚇要到老師以後應徵的學校說壞話
我不想付違約金 如果可以還想把被扣住的薪水拿回
若學校真上法院告我違約
不知勝算機率有多大
但學校自己明顯也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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