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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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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34
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對於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事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節錄*李珍妮認為這些言論是在攻擊她,並且讓她經營的精品品牌業績下滑=此話有問題,因很難證明讓她經營的精品品牌業績下滑是因為王瑞德的言論,又或是其他因素造成的。

雖然是陳述事實,但還是有損毀他人名譽之嫌疑。

我猜最後因該會繳點罰金結案吧
舊 2012-07-05, 02:25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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